说话要区分不同的场合,否则就收不到理想的效果。某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,被告对作案时间交代不清。为了核实,审判长决定传被告之妻到庭作证。由于过分着急,审判长脱口而出:“把他老婆带上来!”法庭顿时哗然,严肃的气氛被冲淡了。当时,审判长应该运用法庭用语,宣布“传证人某某某到庭。”由于以日常用语取代了法庭用语,不适应场合,因而显得很不得体。
可见,只有依据不同的场合,选取最恰当的词语,才能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情。
那么,场合又分为哪几种呢?主要可分为以下四类:
1.自己人场合和外人场合
我国文化传统一向是重视内外有别的。对于都是自己人的场合“关起门来说话”,可以无话不谈,甚至可以说些放肆的话,什么事都好办;而对于都是外人的场合,便可“逢人只说三分话,未可全抛一片心”。求人办事,一般是公事公办。因此,遵循内外有别的原则,说话才能得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