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. 基本案情
2004 年3 月,被告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(以下简称环亚公司)取得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底层、二层房屋的产权,底层建筑面积691.36 平方米、二层建筑面积910.39 平方米。环亚公司未支付过上述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。
2010 年9 月,原告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(以下简称久乐业主大会)经征求业主表决意见,决定由久乐业主大会代表业主提起追讨维修资金的诉讼。
久乐业主大会向法院起诉,要求环亚公司就其所有的久乐大厦底层、二层的房屋向原告缴纳专项维修资金57566.9 元。被告环亚公司辩称,其于2004 年获得房地产权证,至本案诉讼有6 年之久,原告从未主张过维修资金,该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,不同意原告诉请。
3. 裁判结果
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1 年7 月21 日作出(2011)虹民三(民)初字第833 号民事判决:被告环亚公司应向原告久乐业主大会缴纳久乐大厦底层、二层房屋的维修资金57566.9 元。宣判后,环亚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 年9 月21 日作出(2011)沪二中民二(民)终字第1908 号民事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