租庸调制
唐朝在隋的基础上,以轻徭薄赋的思想改革赋役制度,实行租庸调制。租庸调制规定: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缴纳一定量的谷物,叫作“租”;缴纳定量的绢或布,叫作“调”;服徭役的期限内,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役,叫作“庸”。唐朝的庸不再有年龄限制。租庸调制使农民的生产时间较有保证,赋役负担相对减轻,政府的赋税收入有了保障。
两税法
公元780年,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,实行两税法。两税法规定:由中央政府确定总的税额,分配到各地征收;户不分主客,以当时的居住地,编入户籍;每户按资产交纳户税,按亩交纳地税,取消租庸调和一切杂役、杂税;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纳税。两税法的作用在于:使唐朝中期以来极端混乱的税制得到统一,在一定时期内,保证了国家的财政税收;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度,表明封建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松;两税法规定贵族、官僚、商人都要交税,这就扩大了税源,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,也相对减轻了农民的负担。这是我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