罗马的贵妇人在布匿战争获胜以后,渴望享受一个自由和富裕共和国所共有的福利,她们的愿望在父亲和爱人的纵容之下得到满足。严肃的监察官加图[3389]几经努力,想要阻止她们的野心,但是没有成功。她们不愿举行古代肃穆的婚礼,废止每年要离家三天以中断时效权的规定[3390],要签订更为自由和明确的婚约,并且不会丧失自己的姓名或自主能力。她们的个人财产在确保所有权的状况下可以与丈夫共同使用,挥霍的丈夫对于妻子的产业既不得让售也不得抵押。为了防止不法转移财产,法律禁止夫妻的相互赐予。任何一方处理不当,特别是使用另外的名字,会使未来的受惠对象构成盗窃行为。对于这种缺少拘束力和出于自愿的结婚协定,宗教和官方的仪式并非绝对必要,双方都处于相同的阶级,这确保他们结婚后可以共同生活。基督徒恢复婚礼的庄严和隆重,从虔诚的祈祷和教士或主教的祝福中,获得所有属灵和精神的恩典与荣耀。会堂的传统、福音的教诲以及全国或行省宗教会议的教规,对于婚姻这种神圣制度的源起、效力和责任都已经详细律定。基督徒出于良心的自觉,对于教会统治者的信条和谴责更为敬畏。然而查士丁尼的官员并不隶属于教会的管辖。皇帝参酌古代法学家的见解,当时他们还没有建立类似的宗教信仰,所以在《御法集》和《民法汇编》中采用的婚姻法,直接出于公正、策略和两性的天赋自由这些尘世的动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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