必须强调的是,这种价格上的经济制裁仅仅限于执行国家订价的合同,随着价格体制的改革,价格政策的放开,不少合同并非执行国家订价,而执行浮动价、议价的,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执行。此时,合同双方为保证债务履行,可采取其他措施来防止、制止拖欠现象的发生。
六、由第三人代押财产防止拖欠的对策
随着商品经济经发展,购销双方初次相遇,初次进行交易活动的越来越多,即便已经形成长期、稳定协作关系的企业,其交易对象有些仍属初次交易,这就难免发生对对方资信情况不甚了解的状况。因而,购销流通领域便出现了如下种种情况:以签订合同为名,诈骗对方定金或预付款,规定苛刻条件诈取对方违约金;视合同为儿戏,随便毁约;无经济实力的单位无法履行合同等等。为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,初次交易双方当事人往往要求对方提供某种担保。但是,抵押、留置两种形式的担保只是一方为另一方提供的,而没有双方互为担保的。虽然双方都可设定保证人互相提供保证,但这样做不仅手续麻烦,当事人过多,而且还存在因不知对方保证人资信状况而蒙受损害的风险。违约金或定金虽也起相互保证的作用,但违约金以及定金中的一方,要在违约后才支付金额,一旦违约方无清偿能力,违约金等于空话,支付定金的一方也不能加倍收回定金,事实上很难起到担保作用。